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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非法传销的反对者;拿牌直销的修正者;中西文化的调和者;养生保健的融通者;天下文章的拿来者;微言大义的思考者;自强不息的实践者;万柜联盟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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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 沈国勇:太平洋电商吉林案辩护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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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雁论坛——直销与传销
(四)物证、书证
本案的物证、书证也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询问笔录等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个意见,本身不是证据材料;李秀云、齐艳玲等22位证人调查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的太平洋直购网网页截屏。取证程序违法,应交由公证机关公证下载,而不能由工商局办案人员直接截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长春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上没有载明时间,不规范;是针对祝文富的立案决定,对曹亚民没有立案。
4、吉林省公安厅指定案件管辖通知书。未对曹亚民案指定管辖。
5、奔驰车行驶证(4p700)。2010年8月11日购买,登记地是北京,未使用违法所得,不是用所谓赃款购买,不得扣押。
6、扣押物品清单(4p697)。公安机关扣押奔驰车并出具扣押清单,但车内后备箱贵重物品未予登记,保留控告公安机关贪污的权利。
7、公安机关精彩生活会员中心网页截图(1p74-83)。取证程序违法,会员中心截图需要会员提供账号、密码登陆后才能取得,本案中却只写明由吉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没有相应会员的签字或盖章,也没有取证人的签名,因此取证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诚信渠道商合作合同(曹亚民、祝文富、钟颖等20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授权书39份以及返利人员名单,授权书、会员信息、缴费凭证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第5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无提供人签名,无单位公章,取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9、吉林市两级法院对于王旭波、赵会波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1)本案的公诉人、审判人员与前案相同,难以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公诉人、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
(2)前案是在没有对太平洋直购网了解充分基础上作出的错误定性,王旭波、赵会波有权进行申诉。
(3)即使真的构成传销,前案判决第三项将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的5620多万元全部予以追缴明显错误,因为判决书“本院认为”中,认定王旭波、赵会波通过传销“骗取财物”,那么言下之意就是说,他们的传销犯罪活动是有被害人的,即缴纳保证金的诚信渠道商,而且辩护人相信也是有具体名单的。《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诉法》第234条第4款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也就是说应该先还给被害人,有多余才追缴,但王旭波案审判长直接将被害人“被骗”的财产予以追缴,明显是错误的,依法应当退赔给你们认为的被骗群众。直接追缴的做法明显是在利益执法。王旭波、赵会波案件中被认定为他们名下的、缴纳保证金的诚信渠道商都有权对此案进行申诉并要求按比例返还财产。本案中,曹亚民、钟颖名下两套房产和一部奔驰车被侦查机关扣押查封,扣押时没有调查购置这些财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而事实上吉林市的房子以及奔驰车都是曹亚民收回前期投入的500万元后买的,是合法资金,不是赃款。从侦查机关的这些违法扣押查封行为我们有理由推断这次又将是一个趋利执法的案件。
综上,本案物证、书证进一步证实本案问题多多,在证据上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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