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549人 内蒙古公开六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件
http://www.dsblog.net 2023-08-09 10:27:28
案例四:被告人柴某、樊某某以投资驰园酒业名义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2日,被告人柴某成立内蒙古驰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园酒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向柴某推荐了线上销售模式,柴某随即授权樊某某为驰园酒业公司线上销售全权负责人。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代表驰园酒业公司与香港微智创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微智创公司)签订《网站开发合同》,香港微智创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开发驰园酒业网上会员管理系统。2016年9月27日,驰园酒业公司向香港微智创公司支付网站开发费31万元。被告人樊某某给香港微智创公司提交了网站建设的原始样稿,即要求体现排网方式、自动排网、蛇形排法、直销奖、见点奖等内容。
2016年10月,被告人柴某、樊某某相继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设立办事处,以驰园酒业公司的名义授课,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即:每名投资人凭自己的身份证或手机号码,可在该平台上投资1到10个点位,每个点位1500元,投资一个点位赠送价值1780元的玫香酒一箱,如果引荐一名新会员可领取500元的推广费,从所推荐客户投资的1500元里抽取,投资人投资1500元后成为会员。驰园酒业线上销售模式的结构系三角形销售模式,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会员初始投资后即为最低的层级,所投资的490元分成七个点分给其上不同层级,后续再吸纳了新会员,相应之前的会员层级向上排列,可获得对应每个点位70元,以此类推,当某个会员吸收到254个点位时,将取得17800元的收益并自动出局。
2017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将每单1500元的要求降为每单600元,不再赠送玫香酒和推荐费,而是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柴某、樊某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累计投资笔数达到8316笔,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17174804.06元。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被告人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五: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以半价购车、定期返现等为名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初,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划成立“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并以山西喜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喜善公司)和内蒙古车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车盈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通过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骨干人员组织招商会等方式对参与投资人进行半价购车、定期返现、高额返款及爱油游项目代理的无实体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发展下线,并以会员层级作为奖励依据,以收取会员投资款作为运营基础,骗取83019730元,用于会员返利及曹某某个人使用。
被告人曹某系曹某某的丈夫,系山西喜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某系内蒙车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积极协助另案被告人曹某某进行虚假宣传发展会员和吸收资金的活动。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分别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积极宣传“喜善理财名车汇”的传销模式,按层级不断发展下线。
经鉴定,“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4271人,发展会员层数69层。被告人郭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457人,发展下线层数16层,非法获利达11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17人,发展下线层数7层,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六:被告人高某荣、高某君以TPS138.COM电商网站平台“共享经济”为名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平台)于2014年7月10日注册成立,该公司通过运营TPS138.COM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真实返利来源,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对所发展的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构建一个金字塔型会员体系。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荣经姬某某发展,在网上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为了获取更大计酬或返利,又陆续发展被告人高某君等人作为其下线。截止到案发前,被告人高某荣共发展下线会员数131378个,其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级(含本人)有24层,直推会员数25个,奖励金额合计289153.2美元,提现12195.23美元。被告人高某君经被告人高某荣发展,于2015年8月22日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其又陆续发展孟某某、郝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截止到案发前,被告人高某君共发展下线会员数(含本人)94713个,其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3层,直推会员数46个,奖励金额合计284804.04美元,提现9232.64美元。凉城县居民卢某某经被告人高某荣的间接下线张三林发展,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成员,因投资云集品而背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于2018年5月9日在被告人高某荣住所的楼道内服毒自杀身亡。
另查明,卢某某自杀后,高某荣对卢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卢某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高某荣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被告人高某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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