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 “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被罚了!
http://www.dsblog.net 2020-04-08 15:18:40
“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及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编辑生成包括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与微信场景界面相似的虚假界面截图。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该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被告辩称只是图片编辑软件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上述界面中包含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其破坏微信真实生态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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