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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多级分销商业模式是否涉“传”?

http://www.dsblog.net 2019-12-03 14:29:09


  商业逻辑南辕北辙。因为社交电商自身的特点,在销售代理模式当中会出现类似于传销组织的多级分销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出现这种多级分销的结构就认定为传销。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传销组织的“多级分销”是与生产创造价值无关,不是依靠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数量计酬,而是依据自己所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来计算,盈利的永远是头部的传销组织者,越往下级利益越受损,血本无归的情况普遍,是一种击鼓传花的游戏,完全没有可持续性。而社交电商的多级分销与此不同,它是社群管理,是以推荐关系为主要依据,推荐关系疑似上下线关系,其商业逻辑上的层级制度为“会员—服务商—代理商”,服务商和代理商销售奖励费部分的收入以其管理的社群的销售平台商品的业绩为核心要素来计算,这虽然与《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行为的“团队计酬”特征某种程度上相似,但社交电商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分享,而为了增强用户粘性和提高复购率、转化率,平台将自身的商品利润拿出部分,分配给平台的注册用户,并根据推荐关系、付出劳动多寡、团队销售规模等因素给予不同的佣金,这属于合法的正常的符合商业逻辑与商业规则的商业行为,即社交电商分配出去的利益是销售商品利润的二次分配,而传销分配出去的利益是后来加入人员缴纳的资金。

 

 

  社交电商涉传案件查处的困境
  第一,主体认定有待细化。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社交电商经营模式下主体认定的真空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进一步细化。对于通过社交电商平台上的店主或者代理商,其市场定位如何确定?其在整个社交电商业务链条中承担的是销售职能,前端的采买,后端的物流,客服均不用其承担,《电子商务法》中对此类人群如何定位?如果比照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定位,那么其必须办理相关的证照,并享受及承担相关的责任权利。目前《电子商务法》中对这块没有进行说明,或者说比较含糊,需要相关部门给出进一步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规定。


  第二,案件查办存在困难。
  电子商务的诞生打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披着社交电商的外衣从事非法传销的案件往往牵涉多省市,就目前的技术能力完全可以做到去中心化,不需要实际的办公点,服务器完全可以设立在境外,资金往来均可以通过移动支付来实现,这个是与传统的传销形态迥然不同的,再加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手段以及能力上的不足,这无疑给社交电商涉传案件的查办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从立法本意去深入理解法律法规,加大软硬件的投入,提升执法办案技能,要做业内人士,了解理解新型商业模式的运作特点。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19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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