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南山与美乐家竞业官司落定:葛南山终审败诉
http://www.dsblog.net 2019-05-09 09:34:57
★ 当事双方主要辩护词 ★
■葛南山: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商业权益,用人单位在限制期内,应每月向员工提供按月支付禁止竞争补偿金……如果合同终止或到期,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员工在限制期内履行禁止竞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要求员工在限制期履行禁止竞争义务,用人单位不支付上述禁止竞争经济补偿金”。
该条款赋予美乐家公司的是一项“选择权”而不是“解除权”。因此,选择不要求员工履行时需要明示,选择要求员工履行时也需要明示。
无论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还是在解除之后近两个月,自己已明确告知美乐家公司将加入嘉康利公司工作时,美乐家公司均未明确向自己告知需要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美乐家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也更加准确无误地表明美乐家公司不要求自己履行限制义务。如双方对该格式条款有争议,也应当作出对个人有利的解释,而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美乐家公司作不利的解释。
美乐家公司恶意操纵竞业限制协议下的选择权,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美乐家:
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条款的理解并无歧义,美乐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做出是否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选择,但不管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没有对美乐家公司作出这一选择有形式上的要求,也就是如果葛南山在离职时,美乐家公司没有明确做出选择的话,该竞业限制协议始终有效,应该在该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离职后十八个月内对双方持续地产生法律效力。
该条款规定了一个另外的情形,就是如果美乐家公司选择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免除美乐家公司支付补偿金的义务。美乐家公司在葛南山离职的时候没有支付补偿金,并不代表美乐家公司未选择要求葛南山履行该义务,相反,在葛南山离职以后,美乐家公司的领导管理层多次提醒葛南山,其有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劳动法的规定,葛南山有充分的权利、充分的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美乐家公司在其离职后三个月内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葛南山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向美乐家公司主张未解除期间的竞业补偿金。而葛南山并没有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是在离职后一个半月就加入了竞争对手公司,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葛南山违约情形是明确的。
美乐家公司从未选择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8年1月8日之前的沟通都是提醒葛南山双方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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