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揭露传销新骗局
http://www.dsblog.net 2013-08-05 09:32:38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执法部门打击力度的增大,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一改明目张胆"拉人头"的做法,开始借助各种幌子掩盖非法传销的事实:有的利用互联网,改变过去面对面拉人入伙的传统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有的号称搞"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通过编造政策背景、组织名称等方式,蛊惑不明真相的老百姓加入传销。更为重要的是,经过"洗脑"的人员,加入后即使明白自己从事的是非法传销,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不得不在传销这条非法道路上越走越远。
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副局长 王强
这里的传销组织,我总结了有两个共同的特点。第一个它是以亲戚为纽带,它把自己家里的亲戚、朋友,都拉入到这个传销组织里。第二个特点它是以经济作为纽带,这个经济作为纽带,就是我交了钱,加入这个传销组织以后,他的心态慢慢就会变成一种赌徒的一种心态,我赢钱了,我还想赢更多的钱,我输钱了我想办法把这钱捞回来。所以这两个特点就导致传销组织它的组织比较严密,而且比较顽固。
严密的组织程序,以及单线上的家族化特征,使传销组织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顽固性,加大了执法部门的查处难度。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现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打击传销力度受到很大限制。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弥补了我国刑法之前没有专门针对非法传销罪名的不足,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的依据。
但在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追诉立案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却做了"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的规定。立案标准门槛过高,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基层执法部门打击传销的手脚。
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刘声
我们感觉到这个刑法的起刑点和追溯的标准门槛高了,不利于我们在实际的斗争中对传销分子的打击行动。
记者在安徽合肥采访时了解到,不久前,合肥警方查处一起案件,从其组织特征和运作模式判断,完全符合连锁经营的传销特征。所不同的是,这起案件中,其级别只有三级,人员最多也不超过27人,所以根据现行法律,无法认定其为传销。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打传专案组副组长 魏平
他发展三个之后他就不允许再发展,他的三个下线继续发展,发展成为九的,他就循序递进到27个之后他必须出局。
记者:他为什么要必须出局呢?
这个就是他们内部,他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所制订的,这就是他的特点,传销的新变种。
传销组织针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标准设定的新型经营模式,有效地规避了法律打击。警方还指出,根据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和领导传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实际司法案件中,与组织领导传销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定罪量刑显得过轻。
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刘声
这些人特别是传销的这个高层的组织领导人员,仅仅是判个缓刑,或者是没有相应的追究刑事责任,他们这些人出来以后继续从事领导组织传销活动。
针对目前传销形式的新变化,执法部门建议,为了更有力打击传销,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打击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传销人员的处罚力度。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蒙敬
我们作为基层,这是一个方面,非常渴望我们国家对打击传销,能出台更加完善,更加到位的法律法规,我们有法可依,依法打击才是真正落到实处。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都有更严格的规定和更有针对性的行动,但是随着针对传销执法打击力度的加强,传销组织者也在调整他们的犯罪模式和策略,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监管、逃避打击。针对目前传销的新变化、新特点,监管部门如何采取更有力、更有效的措施应对,就成了解决传销痼疾的重中之重。好,感谢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来源: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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