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给直企带来的警示
http://www.dsblog.net 2008-11-27 16: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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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给直销企业带来的警示
来源:当代直销 文:华荟
新闻背景:
2008年4月20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十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走向有法可依的法治阶段的一大里程碑。
2008年9月,随着“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三鹿这一家传统的乳制品企业成了中国奶业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奶制品行业风声鹤唳,食品安全问题提到刀尖上来。这一毒奶粉事件不仅震惊全中国,连欧洲、东南亚等地也纷纷禁止对中国奶制品的进口。2008年9月20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国第六届食品安全年会,更是成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次全国性的深入总结。
制度更加明确
条文:(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十一条)
(2)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五十一条)
解读:目前我国分别有1000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以及500多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但标准之间交叉重复,混乱无序,“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而且往往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草案中虽然做出了统一标准的规定,但未对接轨国际标准进行规范,应借机提升标准,改变眼下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的现状。
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孔祥佩指出的,食品安全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建立一套制度完善、措施科学的安全机制。在草案里,一系列制度以法律形式得以确定。如上述条文(2)所说,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召回食品将被销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今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将被统一发布;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从而有望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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