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直销法综述
http://www.dsblog.net 2006-02-07 10:53:23
一、概述
自二次大战以后,直销这一无商店零售的新形式在美国出现,随后,又流行于世界各地。直销这一商业新形式给人们带来了新概念,如:无商店零售、多层次传销网络、消费者与销售者两位一体、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售,独立身份直销商等等,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兴趣。同时,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金字塔、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无限连锁链、卖钱、高压销售等等,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针对新问题,新的立法也迫在眉睫。所以,伴随着直销的流行,有关直销立法也在世界各国相继建立起来。
目前世界存在直销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有直销法规。总的看,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直销法,即为直销专门设立法律。如韩国《直销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如加拿大《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传销”法律条文,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国性的法规,是全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例如,出示身份证明法规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先出示身份证明。冷静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处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直销交易中,在三天之内,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它的入会费法规规定,直销商入会加入费六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这些法规对全美国的直销公司有总的约束作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虽然是全国性的法规,但它内容不多,比较简单,不系统。美国各州法规则制定的详细、系统、涉及范围广范。美国州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国50个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该法在绝大多数州都是专门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传销法》中设立反金字塔法条文。可见美国人对反金字塔问题相当重视。第二,美国大部分州都有冷静法。州冷静法与联邦贸县委员会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三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上述两种法规集中而且普遍,在美国直销法中具有代表性。
亚洲直销发展主要集中在亚洲东南部地区。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是“世界直销联盟”成员。亚洲直销虽然发展晚,但它的发展很迅猛,它的地位也举足轻重。据世界直销联盟统计1993年世界直销销售总额为609亿美元,亚洲为330亿美元,占54%,其中日本直销额为294亿美元,堪称世界第一。亚洲直销法规参差不齐,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直销法规,象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有的地区有局部直销法律条文,象中国台湾地区在其《公平交易法》中就设有直销法规条文。有的国家没有直销法,例如印度尼西亚,即无专门直销法,也无条文。官方也不打算制定特别法规管理直销业,只把直销公司当作一般商业公司看待。比较世界各国的直销法,韩国《直销法》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统的直销法,该法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直销、通信销售、多层次传销、补充、处罚。总计50条。其内容之详备,非其它国家直销法之所及。
欧洲国家的直销流行普遍,欧洲国家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欧洲国家大多是直销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斑牙、荷兰之外,其它国家也都有反金宇塔法规,欧洲一般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这与美国州法一律称“反金字塔法”不同。
除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外,直销协会也有直销约法,以进行行业自律。拥有41个会员国的“世界直销联盟(WFDSA)”制定有《世界直销商德约法》,每个会员国都要遵守它,正如“世界直销联盟”秘书长尼尔?奥芬1995年2月28日在北京接受采访时所说:“协会的下属会员国必须申明遵循商德约法,尽管它不是法律,但能否遵循它是加入世界直销联盟的必备条件。”美国直销协会也制定有《美国直销协会商德约法》,以做为它的会员公司的自律规范。另外,拥有16个会员国的“欧洲直销联盟”也在谋求制定《欧洲直销商德约法》,以统一规范所有会员国家的直销。
二、直销中的违法现象
直销违法现象往往集中于多层次传销的违法现象上,或者说往往集中于网络直销的违法现象上。
网络营销具有神奇的魔力。一个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如果对这个多层次网络成功的运用,再加上独特的一流产品,加上崇高的公司信誉,这台网络营销机器可以奇迹般的倍增一个公司的销售额。在理论上甚至可以达到销售额徒增的天文数字。但网络营销是一台机器,是一个工具,合法公司可以操纵它,非法公司也可以操纵它。非法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营销的魔力使自己的财官暴发,他们以发财的诱惑力,迷惑人们参加,他们可以堆出金字塔,可以滚出大雪球,可以发展一个无限连锁链。但这一切都是害人的伎俩,广大的加入者最终会发现受骗上当,财富只被少数人骗取。可以说这个金字塔堆得越高,这个滚雪球滚的越大,这个无限连锁链拉得越长,它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所以各国的法律对网络营销违法打击也最有力。
外国人曾经举了这样一个假设案例,形象地阐述了网络营销的违法规象,一个手表制造公司给一个顾客开了6块手表的付款收据。顾客拿到了这6张收据,但他只交一只手表的价钱。顾客非常惊奇也非常高兴,因为他以一个手表的价钱获得了6块表,有6倍的利益。但是手表制造公司先不把表交给顾客,公司许诺,该顾客必须把其中的5个单据交给另外5个人,他才能获得他的6块手表。这样该顾客把五张单据卖给了另外5个人,并获得了他的6块表。这另外5个人与上述顾客一样,每人向公司交一个表的价钱,又各自获5张收据,同样往下卖出去后,他们同样也各自获得6块表,这一过程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参加者都认为自己能赚6倍的利益。但这是一个魔鬼的骗局,在这一过程中,第1层是一个人第2层是5个人,第3层是25人,第4层是125人……到第10层则是200万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该网络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会枯竭,这时广大的后参加者就找不到他们的下线了,在这个极点上,这座金字塔就会倒坍,结果是少数先加入者交1块表的价钱获得了6块表,而广大的后续者只会自交了1块表的价钱,一无所获,受骗上当。
这一典型案例国外称为金字塔阴谋。考察现实社会,人们也看到了类似的金宇塔阴谋。
在旧中国曾流传一种“老鼠会”融资方式就属于这类型。它采用“摇会”、“聚会”、“标会”等形式,入会者必须先交一定的钱,用后入会者支付的钱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后入会者只要源源不断的参与,资金就会越滚越大,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就会越多。
在本世纪初的1919年,美国有一个“彭兹”金字塔案件,该金字塔的发起人鼓兹运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欺骗,他卖一种债券,引诱参加者购买,他从后加入者交的钱中,向先加入者支付红利,后加入者越滚越多,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越来越大。他用这种欺骗手法很快积聚了1000万美元。当然,最后受到了法律制裁。
日本的金字塔活动是1965年日本内村健一在熊本市成立的“天下一家会”。该会以“投资2080元,吸收4名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元”为口号。到1970年底该会会员已达43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在全盛时期,该会会员高达180万人,所吸收的资金高达日币300亿元。1972年开始,会员向官方控告该会,到1979年,日本正式立法对这种老鼠会行为加以打击,同年,“天下一家会”宣布解散。
美国在60年代出现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网络营销方式来实现金字塔阴谋的案例。1964年在美国加州成立的“假日魔力公司”,规定参加者要先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当参加者拉新人入伙时,除了可以把上述购买的商品交给新手赚取差价外,还可向新手收取介绍费。该公司营业额业额靠此方法魔力船大幅度增长,1964年11月时(即公司成立的第一个月),其营业领为1.6万美元,1965年7月时则为52万元。从全年营业额看,1966年为1100万美元,1967年为3 000万美元,1968年为1 900万美元,以后几年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从“假日魔力公司”的营业额自1967年以后呈下降趋势看,1968年的后续者少于1967年,以后的后续者又少于1968年,所以1967年至1968年的参与者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已经吃亏上当,也就是说他们手里的一定数额的商品没卖出去。假日魔力公司引起了许多公司从事这种金宇塔销售,到70年代这些金宇塔式的公司都出现问题,吃亏上当者纷纷向司法机构检举,控告这些公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活动,很多金字塔公司被该委员会控告并停止营业。
在台湾,1975年6月中华保康促进会成立,每一个会员投资6500台币,介绍两名会员入伙,至第8代时即可回收32万元的暴利。由于暴利的吸引,该会成立不到3个月,即拥有会员近5000人,吸收金额高达新台币2500万元左右。1978年台家公司成立,自称采取多层次传销手法来销售其商品,1979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900万元,1980年达到两亿元,到1981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4亿元。由于台家公司的迅速成长也是靠猎人头而非销售商品,终于引爆了有名的台家事件,吃亏上当的会员纷纷向官方起诉,虽然官方以缺乏依据为由免于起诉,但台家公司终于在1982年倒闭。
在以上现实的案例中,有的公司纯粹是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赤裸裸的“卖钱”活动,根本不涉及什么商品销售。有的公司是打着销售商品的幌子从事金字塔阴谋。
从以上事例看,直销中的重大违法现象主要是发生在多层次金字塔活动上。所以各国的法律重点都是打击金字塔活动。关于直销的其它违法现象,主要是高压销售,即强迫、引诱、哄骗、缠扰消费者购物。这也是各国直销违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各国法律也都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三、反金字塔法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国直销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金字塔目前是世界上对非法多层次传销的一个通称,是一个法律名称术语。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在法律上称为金字塔,在俗语上又称其为“老鼠会”、“猎人头”、“卖钱活动”等等。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上多见称其为“滚雪球销售”。日本在法律上称金字塔为“无限连锁链”。另外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对金字塔的俗称常用“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等等。虽然这些名称不同,但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
(一)多层直销公司与金字塔公司的区别
从法律用语上讲,“多层直销公司”属合法,“金宇塔公司”属非法。美国法律是这样限定的,一般国家也都采用这种区别术语。但对金字塔公司在定义内容上进行清楚限定则很不容易。从多层次网络销售组织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层次传销公司二者是没有区别的。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说:“金宇塔销售是一种多层次销售方式。”也就是说二者在销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样的。这种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难辨,鱼目混珠。美国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在如何区别金宇塔公司与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进行甄别。因为许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层次传销公司,而暗中却实施金字塔阴谋。二者很相似,二者都要求购买一定的商品,他们都强调发展直销商,他们都根据下线直销商的销售额给予上线直销商佣金。由于这种区别的难度,所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安利公司是金字塔公司,对此指控,安利公司不服,双方争议不下。这种争议持续4年时间,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
在这几年的争论中,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反复研究金字塔公司的如下特征:
1.传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称猎人头费)。
2.传销商购买较大的商品?(通称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
3.作为交换,传销商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同时联帮贸易委员会判断安利公司有如下特征,因而不是金字塔公司:
1.没有要求传销商交纳的猎人头费用。
2.传销商没有存货负担。
3.传销商没有从发展下线获取奖金。
4.传销商手中的未销售出的可卖商品可以被公司买回。
综观世界各国对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况,一般认为,隐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与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一样都是销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点:
1.传销商加入时要投入很高的入会费。
2.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传销商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励。
3.硬性规定传销商要买一个大数量的商品(存货负担)。
4.对传销商退货予以限制(存货负担)。
5.夸张收入,骗人入伙。
而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的入会费都不高,不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金,而是根据销售额给予奖金,没有存货负担,不限制退货,不夸张骗人。
(二)法律对金字塔行为的限制
早期金字塔犯罪往往是一种明显的骗钱,象美国的“彭兹”事件,日本的“天下一家会”事件等等,形式明显,打击也容易,法律可以明确禁止金钱买卖。晚期金字塔活动就比较隐蔽了,他们不“卖钱”了,而是卖商品,在销售商品中暗地实施金字塔阴谋。所以法律限制金字塔行为,主要是针对它的隐蔽性。
关于打击形式明显的买卖金钱的金字塔行为,马来西亚《直销法》第2条明确规定,直销产品不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等有价证券商品。日本把这种“卖钱”金字塔活动称为“无限连锁链”,并在其《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中加以定义并给予了严厉惩罚。该法定义规定:“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铰链’定义如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献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献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该法罚款规定:“第五条: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第六条: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韩国《直销法》第32条2项也明令:“任何多层次销售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各国的金字塔法除了严禁“卖钱”活动外,主要针对金宇塔销售的各种隐蔽形式做了限制,其限制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
①入会费问题
入会费是招一个人参加传销公司开始支付的费用,或称为参加传销公司做传销商的资格费用。金字塔必须以参加者支付一大笔资金为目的,公司才能获暴利。所以降低入会费是限制金字塔行为的一个有力措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传销公司对新加入传销商的入会费,在加入后的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美国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规定在100一500美元之间。
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入会费,在7天之内超过75英镑即为非法。无论这75英镑是买产品、工具,还是买其它服务。
②传销商存货负担问题
给传销商强加一个较大产品的购买额,这是金宇塔公司常采用的一个手段,这一手段称为存货负担,金字塔公司以此获取非法的快速资金积累。对这种金宇塔行为一般采用两种法律手段限制:一是直接限制。二是间接限制,即退货限制。
首先是直接限制。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规定,如果“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此行为则属金字塔行为。这条意思是指金字塔公司把一个较大的存货负担压在传销商头上。加拿邪教惩罚规定,违反此条经起诉定罪者“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其次是间接限制,即传销商退货权力规定。允许传销商退货,可以使金字塔公司的存货负担手段不攻自破。美国许多州反金字塔法规定传销商有向传销公司退货的权力,并且传销商获得的退货价格不能低于原价的90%,条件是这些商品能够由公司再销出去。而且规定传销商可以无理由退货。在退货日期限定上,美国各州不一样,有的州(例如马萨诸塞州、佐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怀俄明州)规定传销商任何时间都可以退货。有的州有时间限制,例如马里兰州规定传销商退货期限为:自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传销公司不给予传销商退货,“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韩国《直销法》是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并用,该法第32条规定:“(3)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费、试用产品、销售额、培训费等等。……(5)对传销商未售出产品退货期限强加限制,并且传销商买货和退货的差价超过《总统令》规定。”如果违反此项禁令,则“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③禁止上线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禁止上线传销商因发展下线传销商而获得奖金,这也是各国反金字塔行为的一个措施。允许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很明显是引诱传销商尽量多的猎人头,因为他不必销售商品,只要尽量多的拉人入伙,就能发财致富。
美国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例如马萨诸塞州、佐治亚洲、路易斯安那州、怀饿明州)严禁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金。各州法律规定,合法传销公司不能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任何奖励,上线只能通过下线销售额获得奖励。
韩国《直销法》32条1项规定,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加拿大传销法规定:“一个传销网络中的参与者因介绍另一个参与者进入网络而获取报酬。……经起诉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来西亚《直销法》中采取两种打击方法。一是该类公司不予批准成立,二是重罚。该法第7条规定:“(1)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执照:即在该申请人的直销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2)已获取直销执照者,若发现有(1)中所述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元马币以下罚款。”
④禁止夸张宣传一些金字塔公司对外宣传时,往往会夸大本公司传销商收入如何高,赚钱如何容易,夸大收入以骗人入伙。禁止夸张宣传就是指传销公司或传销商不能对本传销网络传销商的收入夸大。
这一点加拿大传销法规最具代表性。该法规定:传销公司或传销商在对外做宣传时,对其传销网中传销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适中。谈传销商的收益时,只能选择有代表性的传销商为标淮,因为有代表性的传销商的收入是一般的、正常的情况,可以作为本传销网络中传销商收入的标淮。而如果选择个别的、异常情况的、最高收入的传销商作为例子大加宣传,就会有骗人的嫌疑。加拿邪教规视其为非法。其处罚规定为:“经起诉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四、冷静期法规
除了反金宇塔法以外,冷静期法规可以说是第二个非常重要的直销法规,世界上存在直销的国家基本上都有冷静法规。概括世界各国的冷静法规内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退货冷静期限各国规定不同,美国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10天,多层次传销是20天。
冷静法规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它间接的防止了高压销售,所谓高压销售就是,直销商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一股直销公司往往不做电视广告、报刊广告、广播广告等等,因为直销公司往往是以广大直销商的游说兜售作为自己的广告手段,这些直销商会四处游说,宣传公司的产品。但这些直销商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良分子,为了扩大他的销售业绩,这些人往往花言巧语,夸张宣传、哄骗、引诱消费者购买他的产品。消费者销不警惕,头脑一热买了他的产品,过几天头脑冷静后,发觉不想要了,或者发觉产品和直销商讲的不一样,受骗上当了。所以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头脑冷静的时间,并给消费者一个退货的权力。当消费者在几天或十几天之内头脑冷静下来后,发觉不想要这个产品了,他可以不讲任何理由的去退货。由于冷静法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一些国家的冷静法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如欧洲的法国、奥地利等国。
冷静法起源于美国,美国冷静法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3日之内通知销售者。美国50个州的大多数,其冷静法规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相似。如果州法规不全面则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为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但早在60年代,冷静法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自然可以保护遭受直销商高压销售的消费者退货,但该法也鼓励其它消费者随便退货。直销公司还认为,冷静法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随着时间的发展,直销公司对冷静法的态度终于有了180度的大转弯。直销公司都一致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法,并支持各州的冷静法。直销公司认为,该法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高压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大部分人都认为,冷静法虽然不是完全杜绝了高压销售,但它成功地减少了高压销售,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下降了。
欧洲国家的冷静法普通规定冷静退货时限是7天,象奥地利、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都是7天冷静期。只有个别国家如匈牙利,规定8天退货冷静期。欧洲各国在冷静期时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欧洲各国在冷静法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例如德国规定:消费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可以退货。但法规加上两个条件,一是如果消费者邀请了直销商访问销售,则不实行冷静法7日退货;二是如果销售商品价格在80马克以下,也不实行冷静法7日退货。所以德国冷静法主要指未经邀请的直销商销售的产品实行冷静期退货。象英国、奥地利、葡萄牙与德国相似,也都带有附带条件,规定:凡未经消费者选用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内退货。另外,也有一些欧洲国家的冷静法规中仅规定7天退货而没有有关邀请的附带条件。
马来西亚《直销法》的冷静法规规定比较详细。它的冷静期时间是:“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10个工作日。”马来西亚法还规定,直销商与消费者签合同时,还要附带交给消费者一个退货单,称为“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此单专门用于退货。退货单的内容、规格等项目都由国家统一规定。该法还规定,在10日冷静期结束之前,不许直销商供货,消费者也不付款。这样,如果在签合同之后10日内消费者反悔了,就可以把“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挂号邮寄给直销商,通知单上注明退货二字,表示退货。规定退货通知单自消费者寄出之时起72小时内自然生效,也就是说退货通知自寄出之时72小时之后,被认为已达到直销商手中。通知到达直销商手中后,购货合同随即失效。
韩国《直销法》冷静期规定最为详细。它的冷静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层次)直销退货,期限是10天:“(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2)自送货日期之日起10天之内,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二是多层次传销退货,期限是20天:“(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之内。(2)自送货日期之日起20天之内,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从韩国法规中可以发现,韩国与马来西亚有所不同,即韩国冷静期是自送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签订购物合同上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即送货,那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冷静期。如果签订的购物合同单上约定过几天送货,那么就自过几天的送货那天起计算冷静期。举例说:如果1月1日签订直销合同,合同上约定1月5日送货,那么直销冷静终止期限是1月15日。如果1月1日签订传销合同,合同单上约定1月5日送货,那么传销冷静终止期限是1月25日。所以韩国不同于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冷静期是以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准,而不论何时送货。
另外,韩国冷静法规还规定,如果消费者手中的购物合同单上没有销售者地址,或者销售者的地址变更了,找不到销售者了,那么要退货的消费者也不必着急。在这种情况下,冷静期规定为:自获得销售者地址之日起10天(20天)之内。即是说,什么时候销售者把地址通知给消费者,什么时候就开始计算冷静期。
关于退货过程中的费用,韩国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全部退货过程中的费用,不能向消费者索取任何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退货时付出了邮寄费,这个邮寄费应由销售者承担。
因为韩国是实物退货,不象马来西亚只退合同。所以韩国往往会涉及到产品损坏的问题,对于一点,韩国法规具体规定:如果消费者把产品丢了,损坏了,消费了或大部分价值消费掉了,则不能退货。韩国对阻碍退货的处罚也很严格,法律规定:如果直销商或传销商妨碍消费者退货,根据韩国《直销法》第45条,他将“被判五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五、敲门访问销售问题
无论是单层次直销公司还是多层次传销公司,由于它们是无商店零售,所以其主要销售方式是广大直销商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即到消费者家门口敲门销售,到消费者办公室敲门销售,或在其它地方兜售。如美国雅芳直销公司有150万直销商进行游说访问销售,足迹遍布全国,谈到“雅芳小姐”(雅芳公司直销商的泛称),美国消费者都知道。另外还有一种家庭聚会销售方式,是一种社交聚会销售方式,但聚会方式占销售的比例不大,而且主要流行于美国。近年来,挨门挨户访问销售额一直占美国直销总额的70%左右。至于世界其它国家,一般也多采用敲门访问销售。
70年代,访问直销这一方式在美国受到了挑战,一开始,美国许多地方官方制定了法规,一船称为“绿河法”,该法严禁直销商未经邀请就敲消费者家门推销商品。这个法规根据的前提是:未经邀请就敲门使消费者讨厌。很明显,该法对直销商的推销行为产生了很大约束,但它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不能直接敲门推销的约束下,一些直销商开始想其它办法,以获得潜在的消费者的邀请,这些办法包括给消费者发信、打电话、发推销单等等。这些行为虽然未触犯《绿河法》,但实际上造成该法失效。因此,一些地方官方认为,禁止直销是不适宜的,特别是一些当地居民依靠直销来获得他们一部分生活收入。同时,一些州的法律也裁决“绿河法”不符合联邦宪法,因为它剥夺了人们的谋生之道。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官方把该法加以变通修改,产生了“邮政前提法”,该法规定:在向消费者邮发征求信件后,未获邀请者,不能为推销目的进入消费者家门。不过无论是绿河法也好,还是邮政前提法也好,它们的影响都不大,只是某些地方的法律,在州一级并没有实行,在全美国也并没有实行。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欧洲国家对访问销售往往是用退货方式限制。例如英国法规定:未经消费者邀请就到消费者家和办公室访问销售,其销售价格超过35英磅者,7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奥地利、葡萄牙也都有类似规定:凡未经邀请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之内退货。这些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访问销售有所约束。
马来西亚《直销法》对访问销售规定的比较详细,该法17条对访问销售做了详细限制。首先,它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都应出示他的身份证明和直销授权经营证。并规定:直销商制造虚假证件则属违法,直销商出示虚假证件则属违法。该法还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在进消费者住宅以前,都应说明他的访问目的,房屋主人要求他离开时,他应马上离开。违反此规定者则属违法。该法规定对违法者处以1.5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再犯考处以五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五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其次,马来西亚《直销法》还规定:“在非直销日以及在非直销时间,任何人都不能挨门挨户敲门进行直销……违反此规定者被视为违法。”其处罚方式与上面所述惩罚相同。所谓非直销日是指节假日,所谓非直销时间是指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9点之间这一段时间。
韩国《直销法》对访问销售的限制主要是两点,一是递交身份通知,二是禁止高压销售。递交的身份通知上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直销商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电话,产品的种类,付款的时间和方式,送货时间、产品价格。如果是多层次传销商,还包括该传销商在多层次传销组织中的层位,等等。如果不给消费者通知,或提供假通知,直销商则被判1
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多层次传销商则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款。高压销售是指:强迫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或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韩国法律严禁这种高压销售行为。如果直销商有这种行为,将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亿韩元以下罚款。
六、结束语
考察各国直销法律建立以后的效果,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律的建立使直销经营者有了遵循自律的准绳,直销违法现象明显减少了。法律的建立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可以及时地打击直销违法现象,也减少了直销违法行为。正如中国古代法家商鞅在《商君书?去强》中所言;“兴国行罚,民利且畏……,以刑去刑,国治。”
另外,直销法的建立也起到了去伪存真的作用,它保证了直销行业的发展,也促进了直销行业的发展。中国古语道:催邪辅正,去伪存真。只有清除直销中的违法现象,才能保证正当直销的良好生存和健康发展,才能促进直销商业的不断发展。
这一点,韩国《直销法》中讲的很明确:本法目的是通过实行公正的直销与多层次传销,增进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进而增进民族经济的良好发展。可以说,这句话概括了各国立法的最终目的。
自二次大战以后,直销这一无商店零售的新形式在美国出现,随后,又流行于世界各地。直销这一商业新形式给人们带来了新概念,如:无商店零售、多层次传销网络、消费者与销售者两位一体、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售,独立身份直销商等等,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兴趣。同时,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金字塔、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无限连锁链、卖钱、高压销售等等,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针对新问题,新的立法也迫在眉睫。所以,伴随着直销的流行,有关直销立法也在世界各国相继建立起来。
目前世界存在直销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有直销法规。总的看,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直销法,即为直销专门设立法律。如韩国《直销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如加拿大《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传销”法律条文,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国性的法规,是全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例如,出示身份证明法规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先出示身份证明。冷静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处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直销交易中,在三天之内,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它的入会费法规规定,直销商入会加入费六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这些法规对全美国的直销公司有总的约束作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虽然是全国性的法规,但它内容不多,比较简单,不系统。美国各州法规则制定的详细、系统、涉及范围广范。美国州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国50个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该法在绝大多数州都是专门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传销法》中设立反金字塔法条文。可见美国人对反金字塔问题相当重视。第二,美国大部分州都有冷静法。州冷静法与联邦贸县委员会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三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上述两种法规集中而且普遍,在美国直销法中具有代表性。
亚洲直销发展主要集中在亚洲东南部地区。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是“世界直销联盟”成员。亚洲直销虽然发展晚,但它的发展很迅猛,它的地位也举足轻重。据世界直销联盟统计1993年世界直销销售总额为609亿美元,亚洲为330亿美元,占54%,其中日本直销额为294亿美元,堪称世界第一。亚洲直销法规参差不齐,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直销法规,象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有的地区有局部直销法律条文,象中国台湾地区在其《公平交易法》中就设有直销法规条文。有的国家没有直销法,例如印度尼西亚,即无专门直销法,也无条文。官方也不打算制定特别法规管理直销业,只把直销公司当作一般商业公司看待。比较世界各国的直销法,韩国《直销法》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统的直销法,该法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直销、通信销售、多层次传销、补充、处罚。总计50条。其内容之详备,非其它国家直销法之所及。
欧洲国家的直销流行普遍,欧洲国家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欧洲国家大多是直销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斑牙、荷兰之外,其它国家也都有反金宇塔法规,欧洲一般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这与美国州法一律称“反金字塔法”不同。
除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外,直销协会也有直销约法,以进行行业自律。拥有41个会员国的“世界直销联盟(WFDSA)”制定有《世界直销商德约法》,每个会员国都要遵守它,正如“世界直销联盟”秘书长尼尔?奥芬1995年2月28日在北京接受采访时所说:“协会的下属会员国必须申明遵循商德约法,尽管它不是法律,但能否遵循它是加入世界直销联盟的必备条件。”美国直销协会也制定有《美国直销协会商德约法》,以做为它的会员公司的自律规范。另外,拥有16个会员国的“欧洲直销联盟”也在谋求制定《欧洲直销商德约法》,以统一规范所有会员国家的直销。
二、直销中的违法现象
直销违法现象往往集中于多层次传销的违法现象上,或者说往往集中于网络直销的违法现象上。
网络营销具有神奇的魔力。一个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如果对这个多层次网络成功的运用,再加上独特的一流产品,加上崇高的公司信誉,这台网络营销机器可以奇迹般的倍增一个公司的销售额。在理论上甚至可以达到销售额徒增的天文数字。但网络营销是一台机器,是一个工具,合法公司可以操纵它,非法公司也可以操纵它。非法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营销的魔力使自己的财官暴发,他们以发财的诱惑力,迷惑人们参加,他们可以堆出金字塔,可以滚出大雪球,可以发展一个无限连锁链。但这一切都是害人的伎俩,广大的加入者最终会发现受骗上当,财富只被少数人骗取。可以说这个金字塔堆得越高,这个滚雪球滚的越大,这个无限连锁链拉得越长,它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所以各国的法律对网络营销违法打击也最有力。
外国人曾经举了这样一个假设案例,形象地阐述了网络营销的违法规象,一个手表制造公司给一个顾客开了6块手表的付款收据。顾客拿到了这6张收据,但他只交一只手表的价钱。顾客非常惊奇也非常高兴,因为他以一个手表的价钱获得了6块表,有6倍的利益。但是手表制造公司先不把表交给顾客,公司许诺,该顾客必须把其中的5个单据交给另外5个人,他才能获得他的6块手表。这样该顾客把五张单据卖给了另外5个人,并获得了他的6块表。这另外5个人与上述顾客一样,每人向公司交一个表的价钱,又各自获5张收据,同样往下卖出去后,他们同样也各自获得6块表,这一过程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参加者都认为自己能赚6倍的利益。但这是一个魔鬼的骗局,在这一过程中,第1层是一个人第2层是5个人,第3层是25人,第4层是125人……到第10层则是200万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该网络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会枯竭,这时广大的后参加者就找不到他们的下线了,在这个极点上,这座金字塔就会倒坍,结果是少数先加入者交1块表的价钱获得了6块表,而广大的后续者只会自交了1块表的价钱,一无所获,受骗上当。
这一典型案例国外称为金字塔阴谋。考察现实社会,人们也看到了类似的金宇塔阴谋。
在旧中国曾流传一种“老鼠会”融资方式就属于这类型。它采用“摇会”、“聚会”、“标会”等形式,入会者必须先交一定的钱,用后入会者支付的钱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后入会者只要源源不断的参与,资金就会越滚越大,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就会越多。
在本世纪初的1919年,美国有一个“彭兹”金字塔案件,该金字塔的发起人鼓兹运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欺骗,他卖一种债券,引诱参加者购买,他从后加入者交的钱中,向先加入者支付红利,后加入者越滚越多,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越来越大。他用这种欺骗手法很快积聚了1000万美元。当然,最后受到了法律制裁。
日本的金字塔活动是1965年日本内村健一在熊本市成立的“天下一家会”。该会以“投资2080元,吸收4名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元”为口号。到1970年底该会会员已达43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在全盛时期,该会会员高达180万人,所吸收的资金高达日币300亿元。1972年开始,会员向官方控告该会,到1979年,日本正式立法对这种老鼠会行为加以打击,同年,“天下一家会”宣布解散。
美国在60年代出现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网络营销方式来实现金字塔阴谋的案例。1964年在美国加州成立的“假日魔力公司”,规定参加者要先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当参加者拉新人入伙时,除了可以把上述购买的商品交给新手赚取差价外,还可向新手收取介绍费。该公司营业额业额靠此方法魔力船大幅度增长,1964年11月时(即公司成立的第一个月),其营业领为1.6万美元,1965年7月时则为52万元。从全年营业额看,1966年为1100万美元,1967年为3 000万美元,1968年为1 900万美元,以后几年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从“假日魔力公司”的营业额自1967年以后呈下降趋势看,1968年的后续者少于1967年,以后的后续者又少于1968年,所以1967年至1968年的参与者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已经吃亏上当,也就是说他们手里的一定数额的商品没卖出去。假日魔力公司引起了许多公司从事这种金宇塔销售,到70年代这些金宇塔式的公司都出现问题,吃亏上当者纷纷向司法机构检举,控告这些公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活动,很多金字塔公司被该委员会控告并停止营业。
在台湾,1975年6月中华保康促进会成立,每一个会员投资6500台币,介绍两名会员入伙,至第8代时即可回收32万元的暴利。由于暴利的吸引,该会成立不到3个月,即拥有会员近5000人,吸收金额高达新台币2500万元左右。1978年台家公司成立,自称采取多层次传销手法来销售其商品,1979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900万元,1980年达到两亿元,到1981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4亿元。由于台家公司的迅速成长也是靠猎人头而非销售商品,终于引爆了有名的台家事件,吃亏上当的会员纷纷向官方起诉,虽然官方以缺乏依据为由免于起诉,但台家公司终于在1982年倒闭。
在以上现实的案例中,有的公司纯粹是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赤裸裸的“卖钱”活动,根本不涉及什么商品销售。有的公司是打着销售商品的幌子从事金字塔阴谋。
从以上事例看,直销中的重大违法现象主要是发生在多层次金字塔活动上。所以各国的法律重点都是打击金字塔活动。关于直销的其它违法现象,主要是高压销售,即强迫、引诱、哄骗、缠扰消费者购物。这也是各国直销违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各国法律也都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三、反金字塔法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国直销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金字塔目前是世界上对非法多层次传销的一个通称,是一个法律名称术语。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在法律上称为金字塔,在俗语上又称其为“老鼠会”、“猎人头”、“卖钱活动”等等。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上多见称其为“滚雪球销售”。日本在法律上称金字塔为“无限连锁链”。另外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对金字塔的俗称常用“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等等。虽然这些名称不同,但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
(一)多层直销公司与金字塔公司的区别
从法律用语上讲,“多层直销公司”属合法,“金宇塔公司”属非法。美国法律是这样限定的,一般国家也都采用这种区别术语。但对金字塔公司在定义内容上进行清楚限定则很不容易。从多层次网络销售组织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层次传销公司二者是没有区别的。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说:“金宇塔销售是一种多层次销售方式。”也就是说二者在销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样的。这种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难辨,鱼目混珠。美国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在如何区别金宇塔公司与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进行甄别。因为许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层次传销公司,而暗中却实施金字塔阴谋。二者很相似,二者都要求购买一定的商品,他们都强调发展直销商,他们都根据下线直销商的销售额给予上线直销商佣金。由于这种区别的难度,所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安利公司是金字塔公司,对此指控,安利公司不服,双方争议不下。这种争议持续4年时间,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
在这几年的争论中,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反复研究金字塔公司的如下特征:
1.传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称猎人头费)。
2.传销商购买较大的商品?(通称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
3.作为交换,传销商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同时联帮贸易委员会判断安利公司有如下特征,因而不是金字塔公司:
1.没有要求传销商交纳的猎人头费用。
2.传销商没有存货负担。
3.传销商没有从发展下线获取奖金。
4.传销商手中的未销售出的可卖商品可以被公司买回。
综观世界各国对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况,一般认为,隐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与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一样都是销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点:
1.传销商加入时要投入很高的入会费。
2.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传销商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励。
3.硬性规定传销商要买一个大数量的商品(存货负担)。
4.对传销商退货予以限制(存货负担)。
5.夸张收入,骗人入伙。
而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的入会费都不高,不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金,而是根据销售额给予奖金,没有存货负担,不限制退货,不夸张骗人。
(二)法律对金字塔行为的限制
早期金字塔犯罪往往是一种明显的骗钱,象美国的“彭兹”事件,日本的“天下一家会”事件等等,形式明显,打击也容易,法律可以明确禁止金钱买卖。晚期金字塔活动就比较隐蔽了,他们不“卖钱”了,而是卖商品,在销售商品中暗地实施金字塔阴谋。所以法律限制金字塔行为,主要是针对它的隐蔽性。
关于打击形式明显的买卖金钱的金字塔行为,马来西亚《直销法》第2条明确规定,直销产品不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等有价证券商品。日本把这种“卖钱”金字塔活动称为“无限连锁链”,并在其《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中加以定义并给予了严厉惩罚。该法定义规定:“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铰链’定义如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献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献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该法罚款规定:“第五条: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第六条: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韩国《直销法》第32条2项也明令:“任何多层次销售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各国的金字塔法除了严禁“卖钱”活动外,主要针对金宇塔销售的各种隐蔽形式做了限制,其限制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
①入会费问题
入会费是招一个人参加传销公司开始支付的费用,或称为参加传销公司做传销商的资格费用。金字塔必须以参加者支付一大笔资金为目的,公司才能获暴利。所以降低入会费是限制金字塔行为的一个有力措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传销公司对新加入传销商的入会费,在加入后的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美国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规定在100一500美元之间。
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入会费,在7天之内超过75英镑即为非法。无论这75英镑是买产品、工具,还是买其它服务。
②传销商存货负担问题
给传销商强加一个较大产品的购买额,这是金宇塔公司常采用的一个手段,这一手段称为存货负担,金字塔公司以此获取非法的快速资金积累。对这种金宇塔行为一般采用两种法律手段限制:一是直接限制。二是间接限制,即退货限制。
首先是直接限制。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规定,如果“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此行为则属金字塔行为。这条意思是指金字塔公司把一个较大的存货负担压在传销商头上。加拿邪教惩罚规定,违反此条经起诉定罪者“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其次是间接限制,即传销商退货权力规定。允许传销商退货,可以使金字塔公司的存货负担手段不攻自破。美国许多州反金字塔法规定传销商有向传销公司退货的权力,并且传销商获得的退货价格不能低于原价的90%,条件是这些商品能够由公司再销出去。而且规定传销商可以无理由退货。在退货日期限定上,美国各州不一样,有的州(例如马萨诸塞州、佐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怀俄明州)规定传销商任何时间都可以退货。有的州有时间限制,例如马里兰州规定传销商退货期限为:自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传销公司不给予传销商退货,“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韩国《直销法》是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并用,该法第32条规定:“(3)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费、试用产品、销售额、培训费等等。……(5)对传销商未售出产品退货期限强加限制,并且传销商买货和退货的差价超过《总统令》规定。”如果违反此项禁令,则“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③禁止上线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禁止上线传销商因发展下线传销商而获得奖金,这也是各国反金字塔行为的一个措施。允许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很明显是引诱传销商尽量多的猎人头,因为他不必销售商品,只要尽量多的拉人入伙,就能发财致富。
美国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例如马萨诸塞州、佐治亚洲、路易斯安那州、怀饿明州)严禁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金。各州法律规定,合法传销公司不能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任何奖励,上线只能通过下线销售额获得奖励。
韩国《直销法》32条1项规定,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加拿大传销法规定:“一个传销网络中的参与者因介绍另一个参与者进入网络而获取报酬。……经起诉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来西亚《直销法》中采取两种打击方法。一是该类公司不予批准成立,二是重罚。该法第7条规定:“(1)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执照:即在该申请人的直销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2)已获取直销执照者,若发现有(1)中所述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元马币以下罚款。”
④禁止夸张宣传一些金字塔公司对外宣传时,往往会夸大本公司传销商收入如何高,赚钱如何容易,夸大收入以骗人入伙。禁止夸张宣传就是指传销公司或传销商不能对本传销网络传销商的收入夸大。
这一点加拿大传销法规最具代表性。该法规定:传销公司或传销商在对外做宣传时,对其传销网中传销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适中。谈传销商的收益时,只能选择有代表性的传销商为标淮,因为有代表性的传销商的收入是一般的、正常的情况,可以作为本传销网络中传销商收入的标淮。而如果选择个别的、异常情况的、最高收入的传销商作为例子大加宣传,就会有骗人的嫌疑。加拿邪教规视其为非法。其处罚规定为:“经起诉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四、冷静期法规
除了反金宇塔法以外,冷静期法规可以说是第二个非常重要的直销法规,世界上存在直销的国家基本上都有冷静法规。概括世界各国的冷静法规内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退货冷静期限各国规定不同,美国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10天,多层次传销是20天。
冷静法规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它间接的防止了高压销售,所谓高压销售就是,直销商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一股直销公司往往不做电视广告、报刊广告、广播广告等等,因为直销公司往往是以广大直销商的游说兜售作为自己的广告手段,这些直销商会四处游说,宣传公司的产品。但这些直销商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良分子,为了扩大他的销售业绩,这些人往往花言巧语,夸张宣传、哄骗、引诱消费者购买他的产品。消费者销不警惕,头脑一热买了他的产品,过几天头脑冷静后,发觉不想要了,或者发觉产品和直销商讲的不一样,受骗上当了。所以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头脑冷静的时间,并给消费者一个退货的权力。当消费者在几天或十几天之内头脑冷静下来后,发觉不想要这个产品了,他可以不讲任何理由的去退货。由于冷静法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一些国家的冷静法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如欧洲的法国、奥地利等国。
冷静法起源于美国,美国冷静法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3日之内通知销售者。美国50个州的大多数,其冷静法规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相似。如果州法规不全面则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为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但早在60年代,冷静法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自然可以保护遭受直销商高压销售的消费者退货,但该法也鼓励其它消费者随便退货。直销公司还认为,冷静法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随着时间的发展,直销公司对冷静法的态度终于有了180度的大转弯。直销公司都一致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法,并支持各州的冷静法。直销公司认为,该法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高压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大部分人都认为,冷静法虽然不是完全杜绝了高压销售,但它成功地减少了高压销售,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下降了。
欧洲国家的冷静法普通规定冷静退货时限是7天,象奥地利、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都是7天冷静期。只有个别国家如匈牙利,规定8天退货冷静期。欧洲各国在冷静期时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欧洲各国在冷静法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例如德国规定:消费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可以退货。但法规加上两个条件,一是如果消费者邀请了直销商访问销售,则不实行冷静法7日退货;二是如果销售商品价格在80马克以下,也不实行冷静法7日退货。所以德国冷静法主要指未经邀请的直销商销售的产品实行冷静期退货。象英国、奥地利、葡萄牙与德国相似,也都带有附带条件,规定:凡未经消费者选用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内退货。另外,也有一些欧洲国家的冷静法规中仅规定7天退货而没有有关邀请的附带条件。
马来西亚《直销法》的冷静法规规定比较详细。它的冷静期时间是:“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10个工作日。”马来西亚法还规定,直销商与消费者签合同时,还要附带交给消费者一个退货单,称为“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此单专门用于退货。退货单的内容、规格等项目都由国家统一规定。该法还规定,在10日冷静期结束之前,不许直销商供货,消费者也不付款。这样,如果在签合同之后10日内消费者反悔了,就可以把“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挂号邮寄给直销商,通知单上注明退货二字,表示退货。规定退货通知单自消费者寄出之时起72小时内自然生效,也就是说退货通知自寄出之时72小时之后,被认为已达到直销商手中。通知到达直销商手中后,购货合同随即失效。
韩国《直销法》冷静期规定最为详细。它的冷静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层次)直销退货,期限是10天:“(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2)自送货日期之日起10天之内,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二是多层次传销退货,期限是20天:“(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之内。(2)自送货日期之日起20天之内,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从韩国法规中可以发现,韩国与马来西亚有所不同,即韩国冷静期是自送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签订购物合同上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即送货,那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冷静期。如果签订的购物合同单上约定过几天送货,那么就自过几天的送货那天起计算冷静期。举例说:如果1月1日签订直销合同,合同上约定1月5日送货,那么直销冷静终止期限是1月15日。如果1月1日签订传销合同,合同单上约定1月5日送货,那么传销冷静终止期限是1月25日。所以韩国不同于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冷静期是以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准,而不论何时送货。
另外,韩国冷静法规还规定,如果消费者手中的购物合同单上没有销售者地址,或者销售者的地址变更了,找不到销售者了,那么要退货的消费者也不必着急。在这种情况下,冷静期规定为:自获得销售者地址之日起10天(20天)之内。即是说,什么时候销售者把地址通知给消费者,什么时候就开始计算冷静期。
关于退货过程中的费用,韩国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全部退货过程中的费用,不能向消费者索取任何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退货时付出了邮寄费,这个邮寄费应由销售者承担。
因为韩国是实物退货,不象马来西亚只退合同。所以韩国往往会涉及到产品损坏的问题,对于一点,韩国法规具体规定:如果消费者把产品丢了,损坏了,消费了或大部分价值消费掉了,则不能退货。韩国对阻碍退货的处罚也很严格,法律规定:如果直销商或传销商妨碍消费者退货,根据韩国《直销法》第45条,他将“被判五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五、敲门访问销售问题
无论是单层次直销公司还是多层次传销公司,由于它们是无商店零售,所以其主要销售方式是广大直销商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即到消费者家门口敲门销售,到消费者办公室敲门销售,或在其它地方兜售。如美国雅芳直销公司有150万直销商进行游说访问销售,足迹遍布全国,谈到“雅芳小姐”(雅芳公司直销商的泛称),美国消费者都知道。另外还有一种家庭聚会销售方式,是一种社交聚会销售方式,但聚会方式占销售的比例不大,而且主要流行于美国。近年来,挨门挨户访问销售额一直占美国直销总额的70%左右。至于世界其它国家,一般也多采用敲门访问销售。
70年代,访问直销这一方式在美国受到了挑战,一开始,美国许多地方官方制定了法规,一船称为“绿河法”,该法严禁直销商未经邀请就敲消费者家门推销商品。这个法规根据的前提是:未经邀请就敲门使消费者讨厌。很明显,该法对直销商的推销行为产生了很大约束,但它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不能直接敲门推销的约束下,一些直销商开始想其它办法,以获得潜在的消费者的邀请,这些办法包括给消费者发信、打电话、发推销单等等。这些行为虽然未触犯《绿河法》,但实际上造成该法失效。因此,一些地方官方认为,禁止直销是不适宜的,特别是一些当地居民依靠直销来获得他们一部分生活收入。同时,一些州的法律也裁决“绿河法”不符合联邦宪法,因为它剥夺了人们的谋生之道。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官方把该法加以变通修改,产生了“邮政前提法”,该法规定:在向消费者邮发征求信件后,未获邀请者,不能为推销目的进入消费者家门。不过无论是绿河法也好,还是邮政前提法也好,它们的影响都不大,只是某些地方的法律,在州一级并没有实行,在全美国也并没有实行。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欧洲国家对访问销售往往是用退货方式限制。例如英国法规定:未经消费者邀请就到消费者家和办公室访问销售,其销售价格超过35英磅者,7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奥地利、葡萄牙也都有类似规定:凡未经邀请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之内退货。这些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访问销售有所约束。
马来西亚《直销法》对访问销售规定的比较详细,该法17条对访问销售做了详细限制。首先,它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都应出示他的身份证明和直销授权经营证。并规定:直销商制造虚假证件则属违法,直销商出示虚假证件则属违法。该法还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在进消费者住宅以前,都应说明他的访问目的,房屋主人要求他离开时,他应马上离开。违反此规定者则属违法。该法规定对违法者处以1.5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再犯考处以五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五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其次,马来西亚《直销法》还规定:“在非直销日以及在非直销时间,任何人都不能挨门挨户敲门进行直销……违反此规定者被视为违法。”其处罚方式与上面所述惩罚相同。所谓非直销日是指节假日,所谓非直销时间是指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9点之间这一段时间。
韩国《直销法》对访问销售的限制主要是两点,一是递交身份通知,二是禁止高压销售。递交的身份通知上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直销商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电话,产品的种类,付款的时间和方式,送货时间、产品价格。如果是多层次传销商,还包括该传销商在多层次传销组织中的层位,等等。如果不给消费者通知,或提供假通知,直销商则被判1
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多层次传销商则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款。高压销售是指:强迫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或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韩国法律严禁这种高压销售行为。如果直销商有这种行为,将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亿韩元以下罚款。
六、结束语
考察各国直销法律建立以后的效果,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律的建立使直销经营者有了遵循自律的准绳,直销违法现象明显减少了。法律的建立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可以及时地打击直销违法现象,也减少了直销违法行为。正如中国古代法家商鞅在《商君书?去强》中所言;“兴国行罚,民利且畏……,以刑去刑,国治。”
另外,直销法的建立也起到了去伪存真的作用,它保证了直销行业的发展,也促进了直销行业的发展。中国古语道:催邪辅正,去伪存真。只有清除直销中的违法现象,才能保证正当直销的良好生存和健康发展,才能促进直销商业的不断发展。
这一点,韩国《直销法》中讲的很明确:本法目的是通过实行公正的直销与多层次传销,增进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进而增进民族经济的良好发展。可以说,这句话概括了各国立法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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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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